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萍,女。委托代理人郑桂雄,男。被告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汉口车站金墩路武汉建工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6元,由原告张萍负担。
审 判 长 许照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虎
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