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商外终字第31号

陈瑞珺与金孟启、泰托尼制造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孟启,陈瑞珺,泰托尼制造开发有限公司,林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孟启。

委托代理人:谢作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珺。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托尼制造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attanaBoonsiripanya。

原审

被告:林智生。

上诉人金孟启为与被上诉人陈瑞珺、泰托尼制造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孟启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孟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孟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由上诉人金孟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孙伊涵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