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希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15时4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EAS3**小型轿车,沿大海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城关镇什牌桥东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吕某某和其车上乘坐人吕某甲、吕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新城派出所什牌警亭投案。被害人吕某某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23日死亡。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吕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甲、吕某乙无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的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经济损失共计3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吕某乙、吕某甲的陈述,证人岳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抽血时的照片及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车损估价结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调解笔录、调解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