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29-1号
原告:那某,女,1973年8月31出生,满族,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为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袁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大发路108号(所有权证号:2004000662)及在慈溪市逍林镇逍林东大街(所有权证号:09003005)的房产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大发路108号(所有权证号:2004000662)及在慈溪市逍林镇逍林东大街(所有权证号:09003005)的房产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一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