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某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