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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张某某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某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