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
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