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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617号

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