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初字第33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玲,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