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赵斌。
被告:章青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曹敏杰。
原告赵斌与被告章青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公民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斌、被告章青江、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曹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斌诉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章青江驾驶浙A×××××轿车,途经武康镇奔驰路路段处,与原告赵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斌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赵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章青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浙A×××××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赵斌起诉请求:1.被告章青江赔偿给原告赵斌5063元;2.被告平安保险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赵斌。
被告章青江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已付600元。浙A×××××轿车的车损,改装前保险杠大包围1200元已损坏,需更换。交强险赔偿后,不再承担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及浙A×××××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无异议。对诉讼请求有异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斌诉称中,关于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及浙A×××××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的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故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1.医疗费1074元,其中非医保类206元;2.误工费1680元(20天,每天84元);3.拐杖费67元;4.施救费50元。另查,被告章青江已付给原告赵斌600元,浙A×××××轿车改装的前保险杠大包围已损坏,改装时价格1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病历、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3.拐杖费、施救费收据;4.改装件清单;5.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章青江驾驶机动车致驾驶非机动车的原告赵斌受伤并负主要责任,原告赵斌有权向侵权人被告章青江请求赔偿,被告章青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章青江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被告平安保险先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偿2665元。非医保类医疗费206元,由被告章青江承担164.8元。被告章青江在庭审中提出,已付部分及车损由原告赵斌承担部分,与交强险赔偿外由被告章青江承担部分抵销,
本院认为对原告赵斌有利,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付给原告赵斌2665元;
二、驳回原告赵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赵斌承担40元,被告章青江承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公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