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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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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钟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2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周镜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