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钟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2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周镜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