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被执行人张志豪。被执行人张红。张晓东诉张志豪、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志豪、张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