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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

刘清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清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清谋,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谋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谋及其辩护人杨多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清谋驾驶粤B×××××号小轿车到甲子镇向他人购买冰毒后于当天下午返回深圳市途经南塘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查获的可疑毒品2包,净重1008.73g(1号检材40.73g,2号检材968.00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号检材含量为74.63%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刘清谋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清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清谋承认40.73g冰毒系其购买自吸的,但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均予以否认,要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清谋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清谋驾驶粤B×××××号小轿车到达陆丰市甲子镇金海大酒店,向他人购买冰毒后在该酒店住宿。当天下午5时50分,被告人刘清谋驾驶该小轿车携带毒品返回深圳市途经陆丰市南塘镇公安执勤点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疑似毒品2包,净重共1008.73g。经刑事化验检验鉴定,1号检材(净重40.73g)、2号检材(净重968.00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成分。其中2号检材含量为74.6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证人施某(陆丰市甲子镇金海大酒店前台服务员)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5日,金海大酒店426号房的押金单系其填写,里面的“黄木戴”旅客的姓名写错,正确的应是“黄水戴”。(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清谋供述:2011年10月25日凌晨2点多钟,我驾驶一辆粤B×××××号黑色皇冠小轿车从海丰县海城镇出发,大约凌晨4时左右到达陆丰市甲子镇的“金海大酒店”426号房,与贩卖毒品给我的人“阿义”见面。当时房内“阿义”正与“阿童”及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玩扑克。我拿了10000元现金人民币给“阿义”,“阿义”接过钱后就交给我1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并对我说是47克,我接过毒品后就拿到车上放在手刹的工具箱里,然后就到406房睡觉。中午1点多钟,“阿童”跟我借车出去办事,至3、4点的时候,“阿童”把车还给我,我就开车回海丰。大约晚上6点钟左右,我经过南塘镇时被公安同志查获,民警在我的车上共搜出2包冰毒,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放在驾驶室手刹车处的工具箱,另1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放在驾驶位座椅下。那包47克的冰毒是我向“阿义”购买的,另1包不是我的,可能是“阿童”放在车上忘记拿的。粤B×××××号黑色皇冠小汽车是我向欧建标借的。(三)搜查笔录2011年10月25日18时40分至2011年10月25日18时55分,在南塘交警中队门口南塘执勤点,南塘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一辆开往陆丰方向的粤B×××××黑色皇冠3.0小轿车拦停后依法进行盘查,发现驾车人员刘清谋有涉毒之嫌,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刘清谋人身、随身物品及其所驾车辆进行搜查。在粤B×××××小轿车驾驶室座椅下面一只红色塑料袋子,袋内藏匿疑似毒品冰毒1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重约1000克),在驾驶室手刹处工具箱内查获一只黑色布袋,袋内藏有疑似毒品冰毒1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重约50克),在犯罪嫌疑人刘清谋身上查获手机2部、身份证、银行卡及车辆行驶证等物品,以上被查获物品当场扣押,详见《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四)鉴定结论1.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1)23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民警在南塘执勤点查获一辆车牌为粤B×××××的黑色“皇冠”小轿车,在车中查获疑似毒品2袋,送检检材和样本:(1)结晶状物1袋,净重40.73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2)结晶状物1袋,净重968.0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鉴定意见:送检1、2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成分。2.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1)238—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民警在南塘执勤点查获一辆车牌为粤B×××××的黑色“皇冠”小轿车,在车中查获疑似毒品2袋,送检检材和样本:(1)结晶状物1袋,净重40.73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2)结晶状物1袋,净重968.0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鉴定要求:常见毒品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送检1、2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成分,且2号检材的含量为74.63%。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1年10月25日19时25分对被告人刘清谋进行尿检(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条)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五)书证、物证1.海丰县公安局赤石派出所出具的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被告人刘清谋的出生日期(1982年10月24日)、民族、性别、籍贯、地址、家庭情况及户口性质等情况。2.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3.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被告人刘清谋在第一次被讯问笔录中交代其在陆丰市甲子镇“金海大酒店”426号房向他人购买毒品,根据该情况,该所侦查人员已向该酒店调取该房间的住宿登记。之后刘清谋在第四次笔录中又交代当夜在酒店406号房住宿,后因该酒店电脑系统升级,致使406号房间的住宿登记等资料随之消失,故无法调取该房间的登记住宿人等情况。4.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案件中出现的黄木荫、邱木荫、亚森、洪燕方、陈木义、陈童等人因情况提供不详,无法进行调查取证。5.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在刘清谋涉嫌运输毒品案件中,案件中出现的欧建标、黄水戴已外出,去向不明。6.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汕尾户籍系统内查无邱木荫、黄木荫、黄木戴资料。7.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在刘清谋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现场从刘清谋身上缴获的“金海大酒店”426房押金单,酒店在登记旅客入住时只把身份证扫描进电脑而没有复印存档。2012年2月3日公安机关前往调取该身份证时,因酒店电脑升级,此前入住旅客数据消失而不能提取。8.陆丰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2011年11月2日南塘派出所干警送来“10.25”刘清谋贩卖毒品案的疑似毒品2袋及2个红色塑料袋要求显现指纹,经“502”熏显3天,未显现出有比对价值的指纹。9.陆丰市金海大酒店出具的房间押金单证实该酒店426号房登记人系黄木戴,入住时间系2011年10月25日。10.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刘清谋疑似毒品冰毒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1000克)、疑似毒品冰毒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50克)、手机2部(黑色中兴牌1部,号码为189××××4246;诺基亚1部、号码为136××××5444)、身份证1本(刘清谋)、皮夹1只(黑色)、银行卡3本(中国农业银行,号码为6228480120611013612;中国建设银行,号码为622700318039006172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号码为6210985971000139386)、金海大酒店房租押金单1张(2011年10月25日,房号:426,黄木戴)、现金2500元(面额100元块共25张)、轿车1辆(黑色皇冠3.0,悬挂车牌号码:粤B×××××)、行驶证1本(车主:深圳市泰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1本(车主:深圳市泰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手提包1只(棕色皮制品)、锡纸1卷(锡制品)、吸管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1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清谋到陆丰市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经过。12.现场查获的毒品、财物、运输毒品的小汽车、手机信息等均拍照在卷,并经被告人刘清谋庭审时确认无误。(侦查卷2,P61—72)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理由,查证如下:被告人刘清谋无视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含量(2号检材净重968.00g)高达74.63%,社会影响坏,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否认2号检材(968g)的毒品不是他的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有从轻情节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谋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8.73g,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清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骆金声

审判员  钟荣军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

书记员  曾向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