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杰 搜索“”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