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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01680号

牛民乐与杜文花财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民乐,杜文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1680号原告牛民乐。被告杜文花。本院受理原告牛民乐财务纠纷一案,原告牛民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民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