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1680号原告牛民乐。被告杜文花。本院受理原告牛民乐财务纠纷一案,原告牛民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民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
牛民乐与杜文花财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1680号原告牛民乐。被告杜文花。本院受理原告牛民乐财务纠纷一案,原告牛民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民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