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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38号

秦晓峰与李成富、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成富,秦晓峰,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晓峰。原审被告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姬家乡管委会东城坊村二干渠北煤场。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成富与被上诉人秦晓峰、原审被告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成富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李成富自2008年回河北老家后,就一直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杨庄子北街11号。上诉人与秦晓峰之间的纠纷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且本案另一被告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转让协议无关,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立案审查不严,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处理。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陕西光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被告之一,该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高陵县姬家乡管委会东城坊村二干渠北煤场,地属于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由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