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965-1号
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军。
委托代理人:胡航波。
被告: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予。
被告:周亚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亚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元,合计518.50元,由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盛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