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纪某某,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环卫站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纪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漪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