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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128号

原告纪某 某诉被告陈某 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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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纪某某,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环卫站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纪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漪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