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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639号

李松与王洪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松,王洪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与被告王洪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