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与被告王洪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