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杜庚信,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上列二被告人2012年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武、杜庚信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武、杜庚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军武来到本市高新路西安银行工地以其友被告人杜庚信日前在工地被碰伤为由将工地防火涂料踢翻,强行向施工人员鲜明胜索要现金700元后离开。2011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军武、杜庚信再次来到本市高新路西安银行工地以工地占用本村蒋家寨土地为由强要承包工程,并阻拦水泥罐车施工,后从工地施工负责人杨某处强行索要现金1200元离开。同年12月27日二人又来到工地时,施工方报警,二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并强制戒毒,2012年1月3日杜庚信被提前解除强制措施,2012年1月6日二被告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被害人鲜明胜、杨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军武、杜庚信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武、杜庚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军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杜庚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高 媛
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