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付文芳。
委托代理人:王进。
被告:黄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芳诉被告黄经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芳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经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付文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文芳撤回对被告黄经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付文芳负担。
审判员 赵莉萍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