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孙显花,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滕钦波,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金美芝,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显花与被告滕钦波、金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显花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显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显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72.50元,由原告孙显花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耿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