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468号
原告:王国兰。
委托代理人:韩留中,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绍兴县宏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3958-3。
法定代表人:徐国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兰诉被告绍兴县宏集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兰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宏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兰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宏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国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