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树辉,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松涧一巷24号,广州市荔湾区鹤洞成兴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58号。委托代理人汪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梁志新,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赖思娜、梁自强,分别为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杜有源,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德芹,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长来镇昌山居委会中间队三巷*号,广州市荔湾区德芹帆蓬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北侧8号之五第3间铺。原审第三人麦炽明,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塱麦村东约6号,广州市荔湾区绿丰农资购销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村花地大道南60号。原审第三人陈利香,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大丰农场一队,广州市荔湾区东昌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北侧8号之五第二间铺。原审第三人杜树铭,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塱花围东约**号,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临时64、66号及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村花地大道南原东漖农科所楼房一楼的两间房屋。原审第三人毕轩庭,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青云三巷*号***房,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东侧原昭记渔邨西面第1间商铺及芳村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北侧昭记渔邨旁(原东漖镇农业科技推广站)面积187平方米空地。原审第三人黄国驹,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牛皮一巷**号***房,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东侧原昭记渔邨西面第9、第10间。第三人吕潇,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官成镇双马村禾辽队,广州市荔湾区卓鸿五金加工店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号。第三人黄树坤,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号,荔湾区鹤洞中意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北侧*号之五。
上诉人吴树辉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荔法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树辉又以与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吴树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树辉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吴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国庆
审 判 员 岳为群
代理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