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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53号

郑庆华与陈国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庆华,陈国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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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郑庆华,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韩平,住珲春市。被告陈国政,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赵程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华诉被告陈国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华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缓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俊  霖

人民陪审员 李  馥  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