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一中刑执字第2820号

曹显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曹显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 �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820号罪犯曹显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显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显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显威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1月8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16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显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显威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