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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960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吴某某,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