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吴某某,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