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200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生。申请人刘明高,男,193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冯春燕,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冷才先,女,193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刘中有,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刘某某、冯春燕、刘明高、冷才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中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中有于2010年1月27日从亚鲁群岛县多波市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遇沉船事故,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中有死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冯春燕、刘明高、冷才先分别是被申请人刘中有女儿、妻子、父亲和母亲。2010年1月27日,刘中有等24名中国公民乘“海豚号”快艇从印尼亚鲁群岛县多波市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沉船事故。事发后,经亚鲁警察署、印尼海军部队和印尼搜寻救援部队组成联合小组搜救,渔民们也协助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被申请人刘中有在该沉船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中有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中有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亚鲁群岛警察署出具的传真证明书、印尼“海豚号”沉船死亡及失踪人员名单、驻印尼使馆领事部明码发电、合江县公安局虎头派出所证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中有在沉船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本院公告寻找被申请人刘中有,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中有死亡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中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良佐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