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绩民破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弟,经理。申请人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现已处于停产状态,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优华
审 判 员 叶细定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津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