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邱某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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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邱某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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