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84号
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珊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志 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