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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520号

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与常景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常景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20号

申请人:张国权,男,住陵县。

申请人:宗平,男,43岁,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康文霞,女,49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张延华,女,48岁,陵县。

被

申请人:常景旺,男,32岁,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

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申请人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与被申请人常景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拥有的车辆,车牌为冀Jxxx**/S132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焦方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