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20号
申请人:张国权,男,住陵县。
申请人:宗平,男,43岁,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康文霞,女,49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张延华,女,48岁,陵县。
被
申请人:常景旺,男,32岁,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
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申请人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与被申请人常景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权、宗平、康文霞、张延华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拥有的车辆,车牌为冀Jxxx**/S132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焦方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