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泽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华,该市法制办副主任。 第三人安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金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飞,该局地籍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陆市五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元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恒大车中宝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定国,系陈丹之兄。 原告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安陆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陆市五一建筑公司、第三人武汉恒大车中宝工贸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春明
审 判 员 刘新元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