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2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2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EYY6**号轿车沿滑县孔牛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焦虎乡胡村路口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肇事的事实。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害人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滑县牛屯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的证明,事故现场照片,滑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滑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赔偿调解书、收到条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