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陈凤玲,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耀,男,1961年10月29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陈松岩,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龙山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玲诉被告陈松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田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