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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237号

陈凤玲与陈松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玲,陈松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陈凤玲,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耀,男,1961年10月29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陈松岩,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龙山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玲诉被告陈松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田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