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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857-1号

广州市山川园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山川园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85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山川园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山川园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95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山川园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8899.92元,其中案款105776元,迟延履行利息1613.08元,本案执行费1510.84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95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