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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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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第71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任国明,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李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