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第71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任国明,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李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