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严海月,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严海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