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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39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云龙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云龙;杨合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青县。原审被告杨合清,男,1978年出生,住青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兰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