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青县。原审被告杨合清,男,1978年出生,住青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兰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