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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342号

朴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朴某,郑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朴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朴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吴雄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