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利。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利。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