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终字第0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卫庆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建松、被上诉人鲁卫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1)熟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3元,减半收取为5886.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小峰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