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宋子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威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建英,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瑞爽,系原告之父。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0600066-6,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军杰,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金虎。 被告邢台市广厦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运科。 被告邢台市永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志军,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瑞旭,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元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子强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子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子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子强撤诉。 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已免除承当。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