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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沅民一初字第721-1号

汤三元与被告彭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沅民一初字第721-1号原告汤三元,女。被告彭志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地址沅江市琼湖西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龙建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三元与被告彭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三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志伟所有的湘某某轿车一辆,原告汤三元以徐胜民所有的湘某某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汤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彭志伟所有的湘某某轿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汤三元提供担保的湘某某微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