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1929号原告叶永富。委托代理人李军先。被告广西瑞国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富诉被告广西瑞国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富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叶永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
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