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黄炜。被告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磊。被告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诉被告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炜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丹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心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