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以双方经村组织调解同意给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