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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28号

郑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郑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浙丽

审 判 员  傅国兰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