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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318号

刘元波与王建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3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波

被执行人:王建文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海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