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刘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法定代表人贾让全。本院受理原告刘蝉诉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刘蝉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