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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84-1号

陈利剑与冯娟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剑。被执行人冯娟。陈利剑与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娟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钟长亮

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伦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