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83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振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日南,身份证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环路6号大院28号104房。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诉被告阳日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志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洁莹 来源: